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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工程與管理系
工業工程與管理系Dept.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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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平科技大學學生取得證照獎勵實施細則

第一條    修平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鼓勵學生培養專業實務能力,激勵學生參與各類專業技術證照考試,增進其專業技能,依據「修平科技大學學生就學獎助實施辦法」特訂定「修平科技大學學生取得證照獎勵實施細則」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第二條    本細則所獎勵之證照應符合各系(科)發展特色,各系(科)訂定證照獎勵級別需參考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證照級數訂定。系(科)認列之獎勵證照清單需於每年2月前提經系課程委員會議審議,經院課程委員會統一訂定獎勵級別與審核,送校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認列實施。
第三條    各系(科)發展特色所認列之證照數量,應符合下列條件:
一、獎勵級別為甲級與一級證照數量總和不得超過5項。
二、獎勵級別為乙級與二級證照數量總和不得超過20項。
三、獎勵級別為丙級與三級證照數量總和不得超過20項。

第四條    本校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取得各系(科)認列之相關證照者,依下列方式獎勵:
一、勞動部或政府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,依據獎勵級別分別給予獎勵金額如下:
(一) 甲級:獎勵金5,000元。
(二) 乙級:獎勵金2,000元。
(三) 丙級:獎勵金200元。
二、民間單位核發之專業證照,依據獎勵級別分別給予獎勵金額如下:
(一) 一級:獎勵金1,000元。
(二) 二級:獎勵金200元。
(三) 三級:獎勵金100元。
第五條    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,應於證照生效日期後六個月內登錄本校證照管理平台,填妥相關證照資訊及上傳證照圖片後,經校內審核符合者得予獎勵,資料不齊、逾期之申請案件則不予受理。

第六條 相同證照在不同學院若有認定獎勵級別不同時,則以申請學生所屬學院核定獎勵級別為依據。
第七條    為鼓勵非應英系學生通過歐洲語言學習、教學、評量共同參考架構(CEF)A2級以上英文檢定,在各系(科)所核定之獎勵證照中,非應英系學生於一、二年級期間取得CEF A2級得予獎勵,三、四年級則需取得CEF B1 級以上始予獎勵。應英系及碩士班學生則需取得CEF B1 級以上始予獎勵。
第八條 學生取得之語文證照為相同獎勵級別時,以補助乙次為原則,若後續取得之證照獎勵級別高於之前已獲獎勵之證照級別時,則可再給予獎勵。
第九條    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取得專業技能證照者,應於辦理離校手續前,提出申請,始得請領獎勵金。
第十條    本細則獎勵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計畫案經費或學校年度自有經費支應。
第十一條  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本系證照獎勵等級對照表